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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理人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安徽省经理人联合会

     名:Anhui Federation Of  Manager

    英文缩写:AHF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安徽省经理个人和具有经理人性质的组织、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以及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约束会员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经理人职业化、市场化建设。通过协会平台,实现政府、企业和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成就企业和经理人跨越发展的愿景,同时服务经理人,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培育经理人。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九华国际大厦27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发挥联合会的平台作用,好政府、企业、经理人和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2.反映经理人的诉求,维护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3.引导规范企业经理人承担社会责任, 提倡诚信,遵纪守法;

    4.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及业绩认证工作,并进行行业管理;

    5.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开展企业内训工作;

    6.为企业经理人提供职业指导、信息咨询、项目对接、职业交流服务,建立企业经理人服务体系;

    7.倡导企业经理人文化,培育和扩大经理人群体,推动形成经理人阶层;

    8.编辑、出版、发行与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推进学术、信息等方面交流;

    9..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

    2.团体会员为企业、行业或地区性相关组织;

    3.取得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经理人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MBAEMBA证书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

    2.秘书处初审;

    3.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监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开展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如果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把握本团体发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项;

4.代表本团体出席对外活动

5.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结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5.秘书长外出,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3.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 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四十一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三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四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五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四十六  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团体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三   本章程经20172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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